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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
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
2017-08-10

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
【发布部门】 上海市政府【发布文号】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
【效力级别】 地方政府规章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17-08-10【实施日期】 2017-08-10
【法律话题】 企业公司 ; 社会管理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上海市人民政府令

(第56号)

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〈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1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。

市长 应勇

2017年8月10日
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《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》的决定
(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)

经研究,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《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》(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,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〉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,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〉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。

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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